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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中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12/25/2012  点击:5908

一、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共有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可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如果未经他人许可,但不是利用窃听方式取得的证据应该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视听资料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就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另外,如果提供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而对方对此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由对方申请对录音资料做司法鉴定,如进行声音同一鉴定,有无剪辑鉴定等。如果对方可以通过鉴定判别其对该证据的真伪而不提起鉴定申请的,法院应当采纳不利于对方的意见。
  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且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应当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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