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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被抛弃请求感情补偿法院不会支持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12/25/2012  点击:6756

    小丽是一下岗职工,其丈夫是某公司负责人。发现丈夫多次夜不归宿后,小丽找到了丈夫的秘密——有了“小三”。丈夫还拿14万做首付,以“小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后来,小丽将丈夫和情敌告上了芙蓉区法院,要求其归还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14万元。

  判决结果:芙蓉区法院受理后,判决“小三”将买房的14万元以及利息返还小丽。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给小三买房的14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小丽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小三”的问题争议太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不会支持“小三”。
  被删除的“小三条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颁布时,这一条被删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